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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规定,场(厂)内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由当地技术监督局进行管理,核发车辆牌照、行驶证和进行年度审验,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厂矿企业区域内行驶或限于施工现场区域内行驶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是指从事非道路交通运输的机动车辆,场(厂)内机动车辆主要从事工矿企业内的装卸、运输、施工作业等任务,不受公安交通部门或农机部门管理。
场(厂)内机动车辆具有机动灵活、使用方便、适应性好、作业效率高等特点,现已成为港口、码头、建筑工地、工矿企业内仓库、车间等广泛使用的作业工具,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经济效益。
深圳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分类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类型繁多,应用广泛,结构和用途千差万别,即使同一类设备,又分为不同的型号和众多的制造厂家,使得场(厂)内机动车辆呈现出类型的多样性、应用的广泛性、作用的巨大性以及结构和操作性能的复杂性等特点。根据国家标准《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规定,场(厂)内机动车辆概括为十大类。
(1)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4500k9或总长度在6m以上的货运汽车;
(2)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为l4.7kW(含)以上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3)专用机械车: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车。主要包括内燃叉车、装载机、铲运车、简易翻斗车等车型;
(4)手扶式拖拉机: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